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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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秉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秉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秉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郭秉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3份、103年度撤緩字第212號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附表:受刑人郭秉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賭博│賭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7日至103年1月│102年9月間某日至同年12│102年10月29日至同年月│││21日│月13日│30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882號│11974號│1341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313號│103年度沙簡字第4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48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27日│103年9月26日│103年11月2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313號│103年度沙簡字第4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486號││決├────┼───────────┼───────────┼───────────┤││判決確定│103年4月2日│103年10月27日│103年12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5531號(103年12月4日經│15758號│589號│││臺中地院以103年度撤緩│││││字第212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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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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