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372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呂淑玲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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