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52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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