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55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9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3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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