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小字第1341號
上訴人即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