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小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小字第1341號
上訴人即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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