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49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玖拾
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