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600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債務人 周群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萬肆仟柒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6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自108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內)及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周群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萬元(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06%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計算,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06%,證三),依前揭契約第六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108年1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前揭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立約人對貴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此經聲請人於108年5月6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還款(證四),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聲請人迄今仍有3,904,73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五),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據:
一、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
三、臺幣利率表乙份。
四、存證信函影本乙份。
五、放款帳卡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