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子瑜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7年度執聲字第13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二、扣案之大麻吸食器壹組、大麻研磨器壹個均沒收。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3109號被告楊子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確定,並於106年12月1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大麻4包(驗餘淨重25.41公克),經鑑驗後,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104年9月13日調科壹字第1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足憑;另扣案之MDMA搖頭丸1粒(驗餘淨重0.2426公克、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安非他命4粒(驗餘淨重
1.1885公克,含安非他命成分)、白色膠囊2粒(驗餘淨重
0.6723公克,含四氫大麻酚)、白色菸捲1支(驗餘淨重0.4234公克,含四氫大麻酚),上列毒品分別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10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上開案件另扣得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大麻吸食器1組、大麻研磨器1個,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17日、105年5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7月
1日開始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6條之規定,上開修正係自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可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刑法沒收部分修正後仍有適用,且為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楊子瑜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310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分別送往具有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鑑定機構,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鑑定書在卷可參(毒品成分、鑑定機構及鑑定書均詳如附表所示),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塑膠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並沒收銷燬之。
㈡、扣案之大麻吸食器1組、大麻研磨器1個,均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自承在卷(毒偵卷第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
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或重量│成分│鑑定書│├──┼──────┼──────────┼───────┼─────────────┤│1│煙草│4包│第二級毒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驗前淨重25.47公克│大麻│104年9月3日調科壹字第10││││,取樣0.06公克,驗餘││000000000號鑑定書(毒偵卷││││淨重25.41公克)││第51頁)│├──┼──────┼──────────┼───────┼─────────────┤│2│黃色圓形錠劑│1粒│第二級毒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驗前淨重0.2830公克│3,4-亞甲基雙氧│心104年8月14日航藥鑑字第││││,取樣0.0404公克,驗│甲基安非他命(│0000000號(毒偵卷第75頁及││││餘淨重0.2426公克)│MDMA)│反面)│├──┼──────┼──────────┼───────┼─────────────┤│3│橘色膠囊│4粒│第二級毒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驗前淨重1.226公克│安非他命│心104年8月14日航藥鑑字第││││,取樣0.0375公克,驗││0000000號(毒偵卷第75頁及││││餘淨重1.1885公克)││反面)│├──┼──────┼──────────┼───────┼─────────────┤│4│白色膠囊│2粒│第二級毒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驗前淨重0.7090公克│大麻主成分之一│心104年8月14日航藥鑑字第││││,取樣0.0367公克,驗│之四氫大麻酚│0000000號(毒偵卷第75頁及││││餘淨重0.6723公克)││反面)│├──┼──────┼──────────┼───────┼─────────────┤│5│白色菸捲│1支│第二級毒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驗前淨重0.4350公克│大麻主成分之一│心104年8月14日航藥鑑字第││││,取樣0.0116公克,驗│之四氫大麻酚│0000000號(毒偵卷第75頁及││││餘淨重0.4234公克)││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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