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88號抗告人 陳長欣 相對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本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4年5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955萬8,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伊,擔保第三人 李福財 (下稱李福財)對伊所負之債務,經合法登記在案。而李福財前委託伊連續融資買進股票,嗣因股票市值下跌,致李福財信用交易帳戶之整戶擔保維持率不足,於104年7月1日簽立協議書及增補協議書,另於105年就前述協議書所定清償方式另簽立增補協議一書,願意分期清償。詎自106年7月25日起,李福財未依約如期清償,經伊以存證信函通知李福財及抗告人,皆未獲置理,李福財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之債務金額為1,313萬2,760元(下稱系爭債務),爰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系爭債務並非到期未獲清償,且相對人主張之欠款金額及催告流程均有疑義,甚且系爭債務應非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效力所及,而從相對人提出之證據亦無從知悉系爭債務是否存在及相對人可否主張債權,應俟相對人另提起確認之訴,並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債權,本院始得核發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相對人之聲請並非適法,本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3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於已登記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如從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已能明瞭有債權存在時,縱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債權之存在,法院亦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4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同意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協議書、增補協議書、增補協議一書、台北西松郵局存證號碼1153、1511、1518號存證信函、債務清償明細表等件為證(見原審卷第8-24頁),揆諸上揭裁判、法條意旨,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既已登記,相對人並已釋明該抵押權擔保之金錢借貸債權存在且未受清償,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取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原裁定依前開文件為形式之審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抗告人雖以系爭債務是否為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效力所及仍有爭執,且欠款金額及催告流程尚有爭議等語置辯,惟茲屬實體上之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當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抗告人抗辯於相對人提起確認之訴,並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前,法院不得逕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云云,自屬無據。從而,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並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劉庭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其康附表┌────────────────────────────────────────────┐│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北市○○○區○○○段│五│0000-0000││1356.00│10000分之334│├─┴───┴────┴───┴───┴─────┴─┴────────┴────────┤│建物│├─┬──┬──────┬──────┬─────┬──────────────┬────┤│編│建│││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權利範圍││││││及房屋層數│層次面積│附屬建物用途│││號│號│││││及面積││├─┼──┼──────┼──────┼─────┼───────┼──────┼────┤│1│1546│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中山區│7層樓鋼筋│樓層5:177.99│陽台:33.81│全部││││建國北路二段│榮星段五小段│混凝土造│││││││151巷28號5樓│55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