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05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蕭安良
上列抗告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度聲字第280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蕭安良(以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法院對刑之酌定,雖屬自由裁定事項,但仍應受外部界限、內部界限、比例原則及公平正義原則之拘束。本件原審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8月,僅較刑期總和減少10月,實有不當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各有明定。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核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的。刑法第51條所定數罪併罰之方法,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僅於該條第5款規範其界限,但衡酌之裁量因子為何,則無明文。但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並符罪責相當原則,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若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規範之目的(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屬其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範疇,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三、經查:
㈠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先後確定在案,各罪均於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前所為,原審並為各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抗告人所犯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其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為憑,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再原審法院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外部界限,並參酌附表編號3所示2罪,前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4、5所示2罪,前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並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
㈡抗告人雖執前詞提起抗告,然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為偽造文書、詐欺、竊盜、傷害、妨害自由、槍跑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犯罪類型、犯罪動機及侵害法益等,均有不同。雖編號3、8、9均為竊盜罪,但各罪間隔尚非密接;編號6為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編號10則為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二者行為態樣亦有不同。原審以抗告人所犯各罪,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暨犯罪傾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以及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之效應,並參酌抗告人對於定執行刑意見等各情為整體評價非難,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已考量定應執行刑應審酌之要素,並給予抗告人適當之恤刑利益,核屬法院裁量職權合法行使之範疇,而無明顯喪失權衡或有違比例、公平、罪責相當原則等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徒憑前詞,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偽造文書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2次)
犯罪日期
110年6月22日
110年7月7日
111年2月21日
111年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301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855號等
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2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20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13號
111年度易字第187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9日
111年6月16日
111年9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20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13號
111年度易字第18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20日
111年7月25日
111年9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16號
2.聲請書「犯罪日期」欄記載錯誤,應予更正。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927號
1.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17號
2.聲請書「宣告刑」欄記載錯誤,應予更正。
3.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記載錯誤,應予更正。
編號
4
5
6
罪名
傷害
妨害自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5日
111年4月15日
109年8月至110年7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184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184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28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91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9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58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2日
112年4月12日
112年3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91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91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1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15日
112年5月15日
112年8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41號
2.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49號
編號
7
8
9
罪名
傷害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6日
111年4月15日
110年1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49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732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50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橋頭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52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09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171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1日
112年7月19日
112年11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橋頭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52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09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17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27日
112年8月30日
112年1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90號
1.橋頭地檢112年執字第4662號
2.聲請書「備註」欄記載錯誤,應予更正。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0號
編號
10
(以下空白)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至111年3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13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1345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3年3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