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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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152號
原 告 莊玉燕
本件原告莊玉燕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私立賢明
文理短期補習班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1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