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8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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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858號
原   告  鄭鵬捷
被   告  鄭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99年6月底住進被告家中照顧其生活開
銷,因被告把其付出視為當然,100年4月離開,之後被告只
有借錢才打電話。101年2月1日凌晨3點雙方訂立協議書,略
算原告支付蘋果廠牌手機、化妝品及鞋絲襪等費用約新臺幣
(下同)10萬元,被告親自簽名、修改錯字並加註「汽車過
戶費甲方鄭鵬捷支付」。101年3月被告又說沒錢,要把手機
以15,000元賣給同事,3至7月還要原告繳信用卡費用,8月
不聽原告勸將汽車以5萬元賣掉,原告還借錢給其繳牌照稅
、燃料稅8千元,10月初卻稱沒欠原告錢。爰依協議書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10萬元。
二、被告抗辯:原告於兩造交往約2年半期間(同居1年半、之後
又1年),經常要香煙錢、零用錢,原告手機話費也是被告
在繳。原告脅迫被告到住處談判,揚言否則在被告居住之大
樓管理室張貼傳單毀損被告名譽,原告搶走車鑰匙,逼迫在
協議書簽名才讓被告離去,被告沒欠原告10萬元,蘋果廠牌
手機是生日禮物,原告是不甘分手、要分手費才起訴等語。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要領:
㈠查兩造訂立之字據記載「12月鄭鵬捷幫 鄭涵勻 付5萬元,手
機(蘋果)3萬5千元,買化妝品及鞋絲襪1萬5千元,以上略
簡算帳目10萬元」,依其所用文字,顯見雙方就應結算之物
品品目、數量、金錢數額等詳情,未實際詳列清冊、逐一計
算;而雙方原為同居關係,期間達1年以上,且雙方亦不否
認未同居後仍有往來,此觀被告於凌晨時刻單獨前往原告住
處,亦足徵之。此外,原告持用之手機係被告名義所申請,
費用由被告繳納,有通話明細報表及繳費收據在卷可憑。而
系爭協議書既未逐一載明雙方同居關係之財物應如何結算,
足認雙方當日認知重點應僅為「車號000000過戶一切債務清
償」、「手機號碼0000000000繳清費用再併同汽車過戶於鄭
鵬捷」,原告徒憑字據內容,主張其與被告達成應給付原告
10萬元之協議,已無可採。
㈡再者,原告自承兩造協議後,被告於101年3月間告以要將蘋
果手機賣掉、8月告以要將汽車賣掉,原告並拿錢給被告繳
牌照及燃料稅。依此以觀,兩造無非因感情穩定之不確定因
素,時而慷慨互贈財物或代繳金錢,時而互相指摘、揚言結
算、索回先前餽贈之金錢物品,而雙方於協議書訂立後,前
揭「汽車」、「手機號碼」過戶事宜,均未見雙方進而履行
,其後被告復於原告知情之情況下將汽車、手機出售,可見
雙方事後已無意依協議書履行。原告依據協議書所為請求,
自無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裁判費1,000元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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