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890號債權人春天綠郡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蕭景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欣伶林國明林賴清香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依釋明資料所示,各住戶應於每月20日前繳交一個月之管理費用,而本件本院受理日為105年7月12日,請釋明請求至105年7月之管理費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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