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2號原告 陳麗英 被告 林鏢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2年度中簡字第234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黃佳琪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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