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2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346號

原告 王俊清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 律師

被告 李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完全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0巷00號3樓,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按,且本件訴訟文書經送達上址,亦係由被告本人簽收,有送達回證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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