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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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債務人 葉憲東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日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裁定自同年1月10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而債務人現任職晴綻眼鏡行,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19,273元,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等情,業據其提出10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晴綻眼鏡行薪(工)資印領清冊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5至
156、308至309頁),堪認為真實。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2,270元,總清償金額為163,440元,清償成數為2.77%。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及每月租金補助4,400元
、兒少補助3,800元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22頁】,堪信為真實。又債務人之聲請前
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844,200元,扣除必要支出804,000元後,餘額為40,200元,亦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從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並無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
要支出25,200元,(含房租6,000元、水電瓦斯費2,000元、勞健保費2,200元、伙食費2,000元、扶養教育費13,000元)。查債務人與前配偶共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其中三子由債務人前配偶扶養,長子與次子葉○○(00年00月生)、葉○○(00年00月生)由債務人扶養。雖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惟以債務人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依新北市最低生活費12,840元標準觀之,債務人應負之扶養費為15,460元【計算式:[(12,840×3)÷2]-3,800(子女補助)=15,460],債務人雖陳報負擔二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惟其扶養費尚低於上開數額,其支出尚稱合理。另扣除非消費性支出勞健保費2,200元及扶養費13,000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9,800元,尚低於行政院主計處公布新北市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840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㈢本院審酌債務人每月薪資19,273元加計租金補助4,400元及
兒少補助3,800元,合計27,473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每月所必要生活費用25,200元,餘額為2,273元,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每月還款2,270元已幾近全數納入更生方案清償,足認其確已盡最大之誠意清償債務。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2.每期在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27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5,895,442元││4.清償總金額:163,440元││5.總清償比例:2.77﹪│├────────────────────────────────┤│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24│77│├──┼──────────────┼─────┼────────┤│2│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62,084│216│├──┼──────────────┼─────┼────────┤│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1,819│405│├──┼──────────────┼─────┼────────┤│4│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815,066│314│├──┼──────────────┼─────┼────────┤│5│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22,004│86│├──┼──────────────┼─────┼────────┤│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4,180│86│├──┼──────────────┼─────┼────────┤│7│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03,552│540│├──┼──────────────┼─────┼────────┤│8│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261,118│486│├──┼──────────────┼─────┼────────┤│9│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54,695│60│││公司│││├──┼──────────────┼─────┼────────┤││合計│5,895,442│2,270│├──┴──────────────┴─────┴────────┤│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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