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相對人 許芳瑞 律師即 劉英龍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劉英龍於民國101年3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1年3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債務人劉英龍並自民國
101年3月3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①1,200,000元、②200,000元、③1,95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101年
3月30日起至民國105年3月30日止、②民國102年1月8日起至民國105年1月8日止、③民國102年4月1日起至民國122年4月1日止,④並於民國102年3月21日申請信用卡消費,詎自民國102年9月30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3,404,045元及利息與違約金,嗣債務人劉英龍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死亡,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管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信用卡申請書、借據及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341號裁定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9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新園│新南││840│旱│0│6│70.87│16分之│││││││││││││1││├──┼───┼────┼──┼──┼───┼─┼──┼──┼────┼───┼─────┤│002│屏東│新園│新南││840-18│旱│0│1│45.77│全部││└──┴───┴────┴──┴──┴───┴─┴──┴──┴────┴───┴─────┘┌──────────────────────────────────────────────────────────┐│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98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37│新園鄉媽祖三巷│新南段840-18地│鋼筋混凝土│1樓74.25、2樓74.25、3│陽台面積15│全部│││││2弄13號│號│造、三層樓│樓49.58合計198.08│.00││││││││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