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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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李明益法官廖淑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