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丙○被告乙○○即中原汽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乙○○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三年交易字第八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一二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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