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分別以93年度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本院核閱本院前開公示催告卷宗屬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書記官朱克文┌───────────────────────────────────────────────────────┐│附表:94年度除字第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甲○○│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6月15日│55,340元│0000000│││││限公司斗六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