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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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金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金字第45號原告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垂紀 訴訟代理人 陳碧瑩 律師
鄧依仁 律師 劉慧君 律師被告 李敦仁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
王藹芸 律師 李宜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50
3條第1項但書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同條第3項之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原告於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前並未繳納訴訟費用,於移送民事庭後後亦未繳納訴訟費用。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5,595,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94,96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裁判費10,894,96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