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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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豐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順宗 、 廖秀菊 、 廖裕雄 、 陳小燕 、陳美華、 周春菊 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4年4月22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487,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8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謝宜雯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