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67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被告 邱繡玉 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華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未記載原告法定代理人陳華宗承受訴訟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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