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10號抗告人即相對人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義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侯炳瑩 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7日本院104年度司字第1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