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437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蔡長 佑(祐)、 蕭瑞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聲請狀記載相對人姓名蔡長“佑”,其與本票蔡長“祐”記載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 蔡長佑 (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蕭瑞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三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