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賠償公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1號原告憲兵第202指揮部代表人 于大任 訴訟代理人 陳泊瑋
劉光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劉紆秀 、 劉銘樹 間就賠償公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