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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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原告 林建男
簡均庭被告 吳宜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44號,原案號:10
9年度交易字第6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鴻仁
法官陳韋仁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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