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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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01號聲請人 陳姿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翊芳附件:
一、聲請人應繳納更生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預納郵務送達費3,57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7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7×51×10=3,570元】),以上總計4,57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除聲請狀所列之收入外,尚有無其他收入(如: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等其他收入款項),如有,請條列式說明並檢附證明文件。
四、聲請更生前2年期間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身心障礙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另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並提出該家屬、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提出聲請人民國105年度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六、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未成年子女1名,其有無任何收入來源?是否領有其他社會補助或其他租金收入等各種收入?併提出上開受扶養人之108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交易紀錄。
七、請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5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八、請向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陳報本院。
九、聲請人平常使用之銀行帳戶為何?聲請狀附件三是否已為聲請人全部銀行帳戶之交易紀錄?若尚有未提出之帳戶,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一、請聲請人提出台新、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催繳通知單等)。
十二、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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