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八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除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四行「無故侵入台北市立成功高中學校校園內」,改為「無故侵入台北市立成功高中學校教室內」,並加「經成功高中之監督權人即成功高中校長 鄭英敏 委由甲○○提出告訴」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左列証據足以証明被告前述犯罪行為:
(一)被告乙○○於警訊及偵查中所為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甲○○所為之證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附錄法條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無故侵入他人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藏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