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01號原告 王明榮 原告 王瑞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杏婉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竹北市○○段○○○○號土地之登記簿謄本。
二、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街○○○巷○○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三、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以及上開土地所持分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原告請求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