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3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家維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自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劉家維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自良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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