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1號上訴人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榮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叁萬壹仟柒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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