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請人 蔡美玉 上列聲請人蔡美玉因與相對人 鄭文良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蔡美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不動產近二個月內之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之記事均勿隱匿):
土地:彰化縣○○鎮○○段○○○○號、彰化縣○○鎮○○段
○○○○號、彰化縣○○鎮○○段○○○○號、彰化縣○○鎮○○段○○○○號。
建號:彰化縣○○鎮○○段○○○○號、彰化縣○○鎮○○段○○○○號。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