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6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程序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係對本院民國103年9月30日以103年度聲字第276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聲明不服,依前揭說明,得向本院抗告,而抗告人誤為聲明異議,依上開規定,應視為已提出抗告,合先敘明。
二、次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76號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抗告人迄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李昆霖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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