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 溫家辰 兼法定代理 傅暗芬 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溫松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簿謄本。
二、以前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再計算原告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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