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異議人即債權人 蘇怡維 異議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立邁實業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3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人聲明異議略以:本件乃以一定數量之其他代替物為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求予撤銷原裁定,爰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以國際牌CS-LX71A2-CU-LX71HA2分離式冷氣冷暖空調二台為標的,確屬其他代替物無誤,且已履行對待給付,此有訂單付款成功通知在卷可稽,是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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