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231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小字第23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林志淵
被   告  劉文龍 (即被繼承人 劉聰來 之繼承人 邱月梅 之繼承
       劉詩凱 (即被繼承人劉聰來之繼承人邱月梅之繼承
       劉芳琳 (即被繼承人劉聰來之繼承人邱月梅之繼承
       劉芳婷 (即被繼承人劉聰來之繼承人邱月梅之繼承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
被   告  何玉美 (即被繼承人劉聰來之繼承人)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號二樓
            之五十九
            (現住居所不明,已為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聰來及繼承被繼承人邱月梅再轉繼承被
繼承人劉聰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肆
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
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聰來及
繼承被繼承人邱月梅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劉聰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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