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東簡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冠川寶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民橋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與被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有限公司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為被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有限公司之承
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以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0495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中如附表建物標示編號2即坐落臺東縣臺東市
○○段○○○○○○號土地上之同段265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執行
標的物)為原告所興建,目前仍由原告營業使用中,被告即
原債權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有限公司不應將系爭執
行標的物列為訴外人即執行債務人(擔保品所有權人)昭吉
建設有限公司之責任財產而查封拍賣,而向本院提起之第三
人異議之訴。惟原告起訴後,被告已於民國99年9月21日將
其對訴外人即主債務人 黃啟民 及昭吉建設有限公司之債權(
下稱系爭債權),全部讓與聲請人,此有被告與聲請人所簽
訂之債權買賣契約書影本(見本院卷第40頁至第50頁)在卷
可憑,堪認系爭債權已移轉於聲請人無疑。又本件原告及被
告對於聲請人聲請代被告承當訴訟乙節分別於99年10月22日
及同年10月1日具狀表示同意。是以,聲請人聲請承當本件
訴訟,核與前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相符,
自應准許由聲請人為被告之承當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憶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建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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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編│土地座落│地│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
│地│├───┬────┬───┬───┬───┤├─────┤│價格│
│標│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新臺幣)│
│示├─┼───┼────┼───┼───┼───┼─┼─────┼─────────┼────────┤
││1│臺東縣│臺東市│建成││362-4│雜│82.30│全部範圍│19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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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主要建築├───┬───┬───┤權利│最低拍賣│
│建││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樓│面積│附屬建│範圍│價格│
││││││屋層數│層││物用途││(新臺幣)│
││號│││││││及面積│││
│├─┼─────┼──────┼─────┼────┼───┼───┼───┼──┼────────┤
│物│││臺東縣臺東市│臺東縣臺東│3層樓鋼│一│38.05│陽台│全部│1,049,000元│
││1│65│建成段362-4│市○○路二│筋混凝土│二│53.13│14.48│││
││││地號│段902之1號│造、住商│三│53.13│屋頂突│││
││││││用│騎樓│15.36│出物│││
│標││││││合計│159.6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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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臺東市│臺東縣臺東│磚造蓋鐵│二│17.17│基層加│全部│4200,000元│
││2│265│建成段362-4│市○○路二│皮住宅│三│17.17│強磚造│││
│示│││地號│段902之1號││四│72.08│洗衣室│││
│││││││合計│106.42│2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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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建物標示編號2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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