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22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重簡字第122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95年8月2日、8月4日、8月
7日、11月15日、12月4日、12月20日、12月28日、96年1月
12日、1月6日、1月21日、1月27日、2月1日、97年8月7日、
98年3月5日、5月27日、98年7月28日及11月19日向原告借款
依序為:80,000元、80,000元、80,000元、50,000元、12,
000元、5,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3,000元
、10,000元、17,000元、20,000元、30,000元、35,000元、
36,000元及20,000元,共計490,000元,詎被告屆期未依約
還款,經原告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等事實,業據提出借據
乙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
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49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9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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