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
上訴人甲○
乙○○上訴人與內政部警政署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第二審裁判費甲○部分為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乙○○部分為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官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