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國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國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國字第二六號
原告乙○○被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為臺灣菸酒公賣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黃銀山 」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官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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