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七八號
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九二000二0二號保證金收據,見該署九十二年度核退字第三一一號卷第十頁),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三、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該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王綽光法官吳冠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