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一0九號
上訴人國華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二年保險字第一○九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官林玗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