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
上訴人乙○○
甲○○上訴人與內政部警政署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三○三五號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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