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八八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五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陳德民法官孫曉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