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39號原告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素堅 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草湖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陳美珠葉育城許麗珠吳姿瑩王瀛玉黃丹琦吳俊賢鍾芝美 、有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彭尚文張清江張文榮陳鴻書洪慶祥陸淑娟卓國良曾雪珠許榮先郭鄭麗貞楊秀蘭高雪玉黃文正郭敏美楊龍子許瑞琴王慧芬張淑貞曹竹涓林敏玉鎖穎君許乃斌陳坤明蔡伯武卓聖豪曾建勳傅燕嶸林錦潭李憲慧陳麗媜溫晴雄廖水英蕭素貞李世程倪武谷張正瑤王富民傅永生曾國燮吳國禎林黃幼吟郭錦秀鄭逢益鄭逢炫鄭文鵬鄭芳圃 、鄭致佑、 鄭圳森張治球林榮延鄧淑子蘇芳美黃陳憲 、陳運正、 徐瑞福程敏造路長宏林士元陳葉美智楊谷洋 、彭瑞蘭、 莊浩尹田碧瑜林鴻燕林世鉦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叁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