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39號原告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素堅 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草湖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陳美珠 、 葉育城 、 許麗珠 、 吳姿瑩 、 王瀛玉 、 黃丹琦 、 吳俊賢 、 鍾芝美 、有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彭尚文 、 張清江 、 張文榮 、 陳鴻書 、 洪慶祥 、 陸淑娟 、 卓國良 、 曾雪珠 、 許榮先 、 郭鄭麗貞 、 楊秀蘭 、 高雪玉 、 黃文正 、 郭敏美 、 楊龍子 、 許瑞琴 、 王慧芬 、 張淑貞 、 曹竹涓 、 林敏玉 、 鎖穎君 、 許乃斌 、 陳坤明 、 蔡伯武 、 卓聖豪 、 曾建勳 、 傅燕嶸 、 林錦潭 、 李憲慧 、 陳麗媜 、 溫晴雄 、 廖水英 、 蕭素貞 、 李世程 、 倪武谷 、 張正瑤 、 王富民 、 傅永生 、 曾國燮 、 吳國禎 、 林黃幼吟 、 郭錦秀 、 鄭逢益 、 鄭逢炫 、 鄭文鵬 、 鄭芳圃 、鄭致佑、 鄭圳森 、 張治球 、 林榮延 、 鄧淑子 、 蘇芳美 、 黃陳憲 、陳運正、 徐瑞福 、 程敏造 、 路長宏 、 林士元 、 陳葉美智 、 楊谷洋 、彭瑞蘭、 莊浩尹 、 田碧瑜 、 林鴻燕 、 林世鉦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叁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