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18號聲請人即被告 葉靜如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0年10月20日經本院羈押,就本案部分業經判處有期徒刑11月,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逃匿經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犯罪嫌重大,且被告係第2次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如不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100年10月20日執行羈押。茲查聲請人尚另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確定待執行,故本院認聲請人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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