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38號原告日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進文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