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19號聲請人即被告 周賢能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受羈押後因牙病,難以進食,故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100年10月18日執行羈押。茲查聲請人坦承妨害公務等犯行,且尚另案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待執行,故本院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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