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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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87號

聲請人 李宜珍

上列聲請人李宜珍因與相對人 吳定桂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宜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本票提示期日與附表所載不符,故請確認本件票號CH275126號本票之提示日究為何年月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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